「請問在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那天,蘭雅玲到妳家找李星時,是否知道妳是誰?」狐碩問。「她那個時候不知道我是誰,我告訴她,我是李星的太太,她才知道我的身分。」葉羅莎道。
「我們沒有其他問題了」狐碩道。
「請問被告蘭雅玲對證人葉羅莎的話有什麼意見?」法官問。「證人都在說謊話。我如果知道李星有太太,我怎麼還敢跑到他家去?我沒有懷孕,我是被李星打到受傷,心裏很不甘願,才會跑到李星家要求他賠償我的醫藥費。葉羅莎說的全都是謊話,她們只是想要利用告我相姦罪來報復我,因為我提告李星請求賠償損害,並且跟我要錢而已。我一毛錢都沒有!」蘭雅玲道。
「葉羅莎女士,謝謝您今天來作證,妳可以離開了。」法官道。
接著,由法警指引證人吳淑美坐到證人席。
「請證人朗讀結文。」法官道。吳淑美照著通譯拿給她的文件朗讀了一遍。法官再次對證人吳淑美告知:「證人須具實陳述,不得說謊,如果說謊,將會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檢察官開始主詰問。」法官道。
「請問證人,妳是否認識妳左手邊的被告?」檢察官問。「我認識被告,我跟她是同事,我們一起在卡啦OK店坐檯,陪客人喝酒唱歌。」吳淑美道。蘭雅玲氣憤地轉過頭來對狐碩道:「我跟本就不認識她,她那裏是我的同事。」狐碩沈默不語,望向神色憤怨不平的蘭雅玲,心中盤算著,要提出什麼樣的問題才能凸顯出吳淑美是在說謊呢?短短幾分鐘內,狐碩的大腦不停地運轉著,似乎身體內所有的血液都充向腦門了,狐碩的一張臉也因為思考與壓力而漲得通紅。
「請問你是否認識李星?」檢察官問。「認識,他是我任職卡拉OK店的客人,經常來我們店裏消費唱歌。」吳淑美平靜地道。「請問你是否知道李星與蘭雅玲是男女朋友?」檢察官問。「這我不知道。」吳淑美道。
「請問李星是否曾經說過他有太太?」檢察官問。「有,有一次喝酒時,他就當著大家的面說他已經結婚了。」吳淑美道。「李星說她有太太時,蘭雅玲有在現場嗎?」檢察官問。「蘭雅玲有在現場,她也跟我們大家坐在一起,應該也有聽到。」吳淑美道。蘭雅玲在被告席,咬牙切齒地道:「說謊,都是謊話。」
「我們沒有其他問題了。」檢察官道。「請狐律師進行反詰問。」法官例行地道。
「請問證人,你與蘭雅玲是在那一家卡啦OK店上班?地址是在哪裡?」狐碩問。「是哪一家?嗯…」吳淑美停頓了一下,答道:「我一時想不起來,地址我也不記得了。」狐碩接著問:「你工作的那間卡拉OK店,老闆叫什麼名字?」吳淑美回答:「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我也不記得老闆的名字了。」
「那你可記得李星說他已經結婚那天,還有那些人在場?」狐碩問。「我也記不太清楚了。」吳淑美心虛地道。「我們沒有問題了。」狐碩道。
「請檢察官進行覆主詰問。」法官道。
「你在前面所稱的卡啦OK店工作多久?」檢察官問。「我在那間卡啦OK店只工作了三個月而已,所以店名、店的地址、老闆的名字,我都不記得了。」吳淑美道。
「既然卡拉OK店的店名、店的地址、老闆的名字,你都不記得,為什麼你會記得李星曾經到妳們的店裡消費,而且曾經說過他有結婚的事?你又如何能確認當時蘭雅玲也在場?」檢察官問。「因為李星長得很高大,有一百八十公分高,小費又給得很慷慨,因此坐檯的小姐都很喜歡他,會主動來坐他的檯,彼此還會爭風吃醋,所以我對李星很有印象。而且李星一喝醉,有時還會又哭又鬧、亂摔酒瓶。」吳淑美道。
「你如何能確認當時蘭雅玲也在場?」檢察官問。「因為那時就是蘭雅玲一直追著李星問有沒有結婚、有沒有老婆的。大家都覺得她很掃興,客人只是來逢場作戲、尋開心,又不是來這裡找對象結婚,問客人這種私事要幹嘛呢?」吳淑美道。「我們沒有其他問題要問了。」檢察官道。
「請狐碩進行覆反詰問。」法官道。
「請問證人,你大約是在什麼時間認識李星的?」狐碩問。吳淑美側著頭回想:「這我也記不太清楚,不過,我大約是在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開始在卡啦OK店上班,應該差不多就在那時候吧。」這時坐在後座告訴人席位的葉羅莎頻頻使臉色,並小聲地道:「不對啦,應該是一百零五年的一月才對。」吳淑美忍不住回過頭來看葉羅莎。
狐碩見狀,不悅地道:「請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告訴人公然與證人串證,請審判長制止。」狐碩如此要求,頗令高高在上的法官臉上無光,法官有點惱羞成怒地斥喝:「請告訴人不要講話,現在證人是在作證,不可以互相交談,如果再這樣就要叫法警請妳離席。」
「李星多久去你們的店消費一次?」狐碩問。「一個禮拜會有兩、三次。」吳淑美道。「請問每次李星到你們的卡啦OK店,都有請妳坐檯嗎?」狐碩問。「他每次來,我都有坐檯,我在卡啦OK店很受歡迎的。」吳淑美咯咯地笑。
「請問你每次坐李星的檯,他是否都有點酒?」狐碩問。「李星喜歡喝酒,每次都點威士忌來喝,也喜歡叫我們陪他一起喝,大家每次都喝得醉醺醺的。」吳淑美道。「那麼,請問你在醉醺醺的情況下,是否記得每一次每一個人說了些什麼話呢?」狐碩問。「怎麼可能記得每個人說什麼,當然不記得了。」吳淑美道。「我們沒有其他問題了。」狐碩道。
「請問兩造還有沒有什麼證據要請求調查?」法官問。「沒有。」檢察官回道。狐碩轉過頭低聲詢問蘭雅玲的意見,蘭雅玲搖搖頭,於是也回答:「沒有」。
「開始進行辯論。請檢察官先進行論告。」法官道。
「根據李星的證詞,他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底開始與被告蘭雅玲發生性行為,期間至一百零六年一月間被太太葉羅莎發現時為止,每個禮拜大約二至三次,一年約五十二週,可以證明被告蘭雅玲與李星的相姦行為至少有一百零四次;而根據葉羅莎的證詞,被告曾經當著葉羅莎的面表示懷了李星的小孩,也可以佐證李星所說的都是實話。另外再依據證人吳淑美的證詞,李星曾經對被告蘭雅玲表示他有配偶,也足以證明被告蘭雅玲是在明知李星為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行為,被告蘭雅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相姦罪的證據非常明確,然而被告卻一再否認犯罪,顯見被告異常狡滑,毫無悔改之意,請法官從重量刑。」檢察官道。
「現在請狐律師為被告辯護。」法官向狐碩道。
狐碩中氣十足地朗聲道:「根據下列幾點理由,我們認為證人的證詞,不足採信:
第一點、依照常理,男、女朋友之間如果交往長達一年,而且已經進展到一個禮拜就有二到三天一起過夜的親密程度,理應知到對方的姓名,但是依據偵查卷第三十頁,李星在警察局作筆錄時卻表示,他不知道蘭雅玲的真實姓名,只知到蘭雅玲的藝名叫『香香』,由李星對蘭雅玲的陌生與不了解,可以推知被告蘭雅玲與李星不可能一個禮拜發生二至三次的性行為。而李星既然不知到蘭雅玲的真實姓名,也可以推測出蘭雅玲應該也不知到李星有配偶。縱然被告蘭雅玲曾經與李星發生過性行為,但是被告既然不知到李星有配偶,就沒有相姦的故意,應該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相姦罪。
第二點、依據證人吳淑美的證詞,她是在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間才在卡啦OK店認識李星,而李星曾經在她任職的卡啦OK店告知蘭雅玲及其他同事他有配偶一事,然而對照李星的供述,李星在一百零六年一月就與被告蘭雅玲分手,彼此沒有來往,由此可以得知,吳淑美證稱『李星在一百零六年四月以後曾經告訴所有卡啦OK店的人,包括蘭雅玲,他是有配偶的人』的證詞,是出於捏造。
第三點、證人李星及葉羅莎都供稱,因為葉羅莎擔任導遊,經常帶團出國到東南亞或歐美等國,一個禮拜動輒出國三天到五天,所以才會沒有發現李星與被告蘭雅玲的婚外情。然而根據鈞院向內政部移民署調閱回來的資料顯示,葉羅莎在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至一百零六一月間,並沒有出境資料,而且據葉羅莎國稅局的所得資料顯示,葉羅莎在民國一百零五年間並無來自通關旅行社的薪資所得,由此足證葉羅莎並未在旅行社上班,也不是導遊,葉羅莎在法庭上所說的話都是虛偽不實。
綜上所述,三位證人在鈞院的證詞均有重大瑕疵,證人的人格、信用皆有問題,所為的證述顯然不足以作為被告蘭雅玲有相姦犯罪事實的證據,請鈞院為蘭雅玲無罪的判決。」
「蘭雅玲,你最後有什麼意見?希望法院如何判決?」法官問。
「我沒有與李星發生性關係,請法官判我無罪。李星是因為打傷了我,我向他要求醫藥費,他就跟他老婆一起誣告我來報復我。他們告我的目的是要跟我要錢,他們另外對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我賠償一百萬元。他們真的很可惡,我是無辜的,請法院判我無罪。」蘭雅玲激動地道。
「告訴人葉羅莎,最後有何意見要陳述?」法官問。
「法官大人,你要替我主持公道啊!被告搶我的老公,還一天到晚來騷擾我們家,害我的婚姻都快要維持不下去了,還害我得了憂鬱症,沒辦法工作,沒有收入,我都快要不想活了,你看,被告直到現在還死不認錯,說我們誣告她,請法官一定要重重地判她的罪,讓她關久一點,不然她永遠都不會悔改。」葉羅莎嗚咽地說道。
法官宣示:「辯論程序終結,訂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早上十點宣判。各位可以請回了。」狐碩在行事曆上的九月六日寫下「十點,蘭雅玲案宣判」,將辯護人席位桌前的卷宗整理收攏,放進公事包內,與蘭雅玲走出法庭。林沖從法庭後方的觀眾席站起身來,趕緊跟上狐碩。 狐碩猶陷在辯論時絞盡腦汁整理並提出有利論點的緊張氛圍裡,額頭、頭皮滲出細圍的汗珠,完全忘記林沖也在法庭裏。
林沖道:「狐律師,你剛才的辯論真的太精彩了,我們應該很有勝算吧。」狐碩從口袋拿出面紙擦擦額頭上的汗,剛剛聚精會神耗盡精神,此刻鬆懈下來,好像沒了力氣,懶洋洋地道:「那很難說,證人都是具結過的,如果說謊,要受到偽證罪的處罰,所以法院一般都會認為證人講的是真話而加以採信,而三位證人講的話都對蘭雅玲不利,如果法院採信證人的證詞,那很可能就會判有罪。」
蘭雅玲在一旁聽到狐碩的話,焦慮地道:「那怎麼辦呢?」狐碩不想造成當事人的焦慮,於是道:「那只是最壞的打算,也是有可能判決無罪的,判決結果還沒出來,誰也不知道結果如何,我們盡量往好處想吧。」狐碩在法院走道間脫下律師袍,將律師袍隨意捲起來塞在公事包裏,轉身對蘭雅玲道:「我待會還有事,我們要先走了,宣判那天不用來聽了,我查到判決結果後會通知你的。」案子結束,蘭雅玲與狐碩就再也沒什麼關係了,蘭雅玲依依不捨地道:「狐律師,這陣子非常謝謝你的幫忙。」狐碩道:「我只是做我應該做的,談不上幫忙。我們再聯絡。」
狐碩與林沖沿著法院的樓梯走向法院大門,狐碩道:「我們今晚再去上次看到葉羅莎跟戴墨鏡男子的旅館附近看一看。」林沖揶揄道:「這麼關心葉羅莎的婚外情,對我們的案件能有幫助嗎?你不會是有特殊僻好,對葉羅莎那種母夜叉特別有興趣吧?」狐碩瞪了林沖一眼,心中反覆想著剛才開庭時證人所講的話,懶的理會林沖,在法院門口攔了輛計程車,逕自坐上車,林沖快步跟上,也坐上了計程車。